一、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9條 ,地方政府應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並協助其主管之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及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本縣原住民族分布幅員遼闊,為有效統合縣政資源,提供優質完善的教育資源,本中心由周春米縣長擔任召集人,教育處楊英雪處長、原民處陳美鈴處長擔任副召集人,由教育處廖麗華副處長擔任執行秘書、學管科鄭如華科長擔任總幹事統籌並督考本中心相關業務,本中心分為行政組、教學組、研發組、推廣組,邀請原住民重點學校的校長、主任與老師協助中心服務工作。綜觀本縣原住民族教育現況,無論是在各學習階段,都緊扣著文化的傳承及語言的復振,因此在這既有的良好基礎下,本縣依據整體縣政的願景、盤點現況資源,成立原住民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的研發及推廣事務,並協助本縣及所屬學校完善原住民族教育學習事項,建構完整原住民族教育支援系統,打造「以人為本」的原住民族教育圖像。
三、原民資源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擔任,指導原民資源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督導原民資源中心執行相關業務;置主任一人,由召集人遴聘具三年以上原住民相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教師或專業人員兼任之,綜理統籌性業務之規劃、協調、考核、公共關係等事務。
四、原民資源中心聘用之調用教師,其權利義務依本局調用教師處理原則辦理。
五、原民資源中心聘用之調用教師,擔任主任者,行政資歷比照學校主任,未具主任資格者比照代理主任;擔任組長者,行政資歷比照學校組長。
六、原民資源中心之運作由本局督導;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原民資源中心預算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或相關補助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