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9條 ,地方政府應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並協助其主管之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及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本縣原住民族分布幅員遼闊,為有效統合縣政資源,提供優質完善的教育資源,本中心由周春米縣長擔任召集人,教育處楊英雪處長、原民處陳美鈴處長擔任副召集人,由教育處廖麗華副處長擔任執行秘書、學管科鄭如華科長擔任總幹事統籌並督考本中心相關業務,本中心分為行政組、教學組、研發組、推廣組,邀請原住民重點學校的校長、主任與老師協助中心服務工作。綜觀本縣原住民族教育現況,無論是在各學習階段,都緊扣著文化的傳承及語言的復振,因此在這既有的良好基礎下,本縣依據整體縣政的願景、盤點現況資源,成立原住民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的研發及推廣事務,並協助本縣及所屬學校完善原住民族教育學習事項,建構完整原住民族教育支援系統,打造「以人為本」的原住民族教育圖像。
二、中心設置之任務如下:
(一)課程發展
(二)教師專業
(三)支持學校
(四)資源應用
三、中心工作編組及人員: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高級中等以下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擔任,負責中心管理、統籌計劃規劃與執行。
(二)置副召集人4人,由兼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高級中等以下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擔任,分別就行政組、教學組、研發組及推廣組相關計畫規劃及執行。
(三)諮詢人員:一至三人。
(四)專業工作人員:一人至四人。
(五)工作人員:五人至八人。